各区县(市)民宗局、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为了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财会人员的聘用、换岗和离岗,都应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3、宗教团体财务管理实行分管副职或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团体和活动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开支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4、各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由市民宗局统一设计,各区县(市)民宗局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购买票据。财务审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做到出有凭、进有据、手续齐全、票据合规。
6、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7、为确保资金安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通过私人帐户进行公办,严禁挤占挪用。外借、风险投资等应按审批权限或集体研究决定。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现金、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一致。
8、实行财务收支公示、报告制度。宗教团体每半年公示一次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年三月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审计情况;宗教活动场所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第二年三月以前向同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年财务收支情况。
9、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建立收支明细帐,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维修、出售等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应进行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按规定权限或集体研究进行处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应实行专项管理,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团体或场所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10、严格财务检查和法律责任。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要接受政府财政、登记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财务检查。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所属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发现财务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纠正,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进行财务审计。凡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民宗局就票据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在浏阳市和宁乡市进行试点,会计代理、联合聘用在望城区进行试点,尽快的成为可复制的经验。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全市推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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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