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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是多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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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在履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明确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针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制度,是指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合法性审核的工作制度。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律监督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针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的特定处罚种类的决定。

()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涉及本市管辖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市)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本市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宗教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涉案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

(二)特定处罚种类决定是指:取缔违法场所;撤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针对其他复杂、疑难情况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处罚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七条  许可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八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律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负责审查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 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转回起草决定文书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律审查。

法律审查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