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127145)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宗教团体
四、审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
五、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八、申请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有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需要提供拟设立地的土地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拟设立地周边群众代表签名的书面意见及拟设立地街道、社区意见;所属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向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市民宗局行政审批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
市民宗局民族处初审人员(伊斯兰教相关事务);市民宗局宗教处初审人员(佛、道、天、基四教相关事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交受理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民宗局分管民族处(伊斯兰教相关事务)、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相关事务)负责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民宗局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民宗局行政审批处受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处受理工作人员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处受理工作人员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予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市政府二办918房(伊斯兰教相关事务)、919房(佛、道、天、基四教相关事务)
十四、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10月1日-6月30日为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7月1日-9月30日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十五、咨询电话:伊斯兰教相关事务:0731-88666791;佛、道、天、基四教相关事务:0731-88666792
十六、投诉电话:监察室:0731-88666801;政策法规处:0731-88666793
十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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